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及赋予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办事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 各科室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由各科室(中心)制定后报委办公室汇总,并通过适当形式对外公布。 第四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之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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