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暂行)
146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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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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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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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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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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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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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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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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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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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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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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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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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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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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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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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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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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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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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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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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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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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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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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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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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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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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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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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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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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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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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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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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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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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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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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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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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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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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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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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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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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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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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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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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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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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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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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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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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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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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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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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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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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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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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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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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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市政道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39.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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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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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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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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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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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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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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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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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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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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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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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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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100万以下的,超越一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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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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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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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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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超越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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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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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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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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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500万以上的,超越二个以上(不含二个)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或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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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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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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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39.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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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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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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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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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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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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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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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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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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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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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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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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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设计、施工,尚可补救、修复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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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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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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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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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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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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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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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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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范设计、施工,不能补救。修复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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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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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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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39.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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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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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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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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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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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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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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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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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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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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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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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尚可补救、修复但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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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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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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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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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但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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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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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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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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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不能补救、修复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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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施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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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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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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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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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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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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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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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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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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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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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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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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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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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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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下,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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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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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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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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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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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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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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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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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3000平方米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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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工程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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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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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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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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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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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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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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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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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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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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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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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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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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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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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损1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或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补缺或修复,超过限定期限1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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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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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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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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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损2处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或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补缺或修复,超过限定期限2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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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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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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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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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损3处以上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补缺或修复,超过限定期限3—5天,没有造成损失及危害后果的;或超过整改限定期限5天以上未补缺或修复的;或拒不整改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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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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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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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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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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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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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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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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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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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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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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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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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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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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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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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对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道路施工现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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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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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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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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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没有对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或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设置不规范的道路施工现场进行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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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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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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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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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或1米以上深度的坑,道路施工现场未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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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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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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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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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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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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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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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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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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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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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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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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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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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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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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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天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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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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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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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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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1天以上2天以下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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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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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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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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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2天以上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超过整改限定期限5天以上未清场的;或拒不整改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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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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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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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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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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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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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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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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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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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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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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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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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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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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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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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长度500米以下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进行整改补办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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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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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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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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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长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进行整改补办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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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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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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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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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长度1000米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整改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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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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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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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5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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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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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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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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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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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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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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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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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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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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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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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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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5天以下的,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补办手续,超过限定期限1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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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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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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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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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补办手续,超过限定期限2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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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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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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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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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的,超过限定期限3天以上未补办手续的;或拒不整改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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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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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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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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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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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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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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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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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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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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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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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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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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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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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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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审批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超出审批期限5天以下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进行整改补办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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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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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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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审批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超出审批期限5天以上10天以下,或位于次干道的,在责令整改限期内进行整改补办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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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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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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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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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审批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超出审批期限10天以上,或位于主干道、重点路段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整改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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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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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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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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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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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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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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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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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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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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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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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主动按期整改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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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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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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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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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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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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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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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挖掘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未按期整改补办手续的;或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较大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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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道路占用费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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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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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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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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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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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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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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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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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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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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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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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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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道路造成损坏,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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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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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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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造成了轻微损坏,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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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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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较大安全隐患或造成较大损坏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拒不整改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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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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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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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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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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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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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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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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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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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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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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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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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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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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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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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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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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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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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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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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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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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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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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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或四类以上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或在桥梁上试刹车的;或拒不整改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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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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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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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1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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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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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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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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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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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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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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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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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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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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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建筑围墙、立柱等构筑物,建设面积5平方米以下,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补办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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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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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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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建筑围墙、立柱等构筑物,建设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补办手续,,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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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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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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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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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建筑围墙、立柱等构筑物,建设面积10平方米以上,拒不整改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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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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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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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1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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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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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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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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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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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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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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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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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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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桥梁上架设煤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桥梁上架设煤气管道、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构成较大安全隐患的;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1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1.42.12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5平方米处以下,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上10处以下,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擅自在桥梁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10处以上,拒不整改的;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C101.42.1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1.42.13
|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的
|
可以处以0.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在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能按期整改的
|
处以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拒不整改的;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5.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5.1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
轻微
|
已制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未及时按规定报备的
|
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已制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未备案,或未经批准实施的
|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制定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
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5.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5.2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1处,或标志不完好、不清晰1处的
|
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2处,或标志不完好、不清晰2处的
|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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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3处以上,或标志不完好、不清晰3处以上的
|
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5.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5.3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
轻微
|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
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
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5.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5.4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中、小型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大型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特大型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或者违法行为已对各型桥梁产生较大危害的
|
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5.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5.5
|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中、小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
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大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
|
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特大型桥梁进行养护维修,或者违法行为已对各型桥梁产生较大危害的
|
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C102.2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6
|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架设管线50米以下的,或设置广告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下的
|
并可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架设管线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或设置广告单体面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并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架设管线100米以上的,或设置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或10处以上的
|
并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7
|
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未采取保护措施,即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8.1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即通行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8.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8.2
|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也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1天以内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天以内的
|
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1天以上2天以内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1天以上2天以内的
|
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2天以上的,或未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2天以上的
|
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8.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8.3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内报告的
|
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报告的
|
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12小时以上报告的
|
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8.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8.4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在限期内排除危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超过限期5天以内的
|
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超过限期5天以上10天以内的
|
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超过限期10天以上的
|
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C102.28.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2.28.5
|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可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二部分 城市供水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3.29.1
|
供水水质不达标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2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3.29.2
|
未按要求进行水质监测或委托检测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
(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 的;致使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给用户造成损失的
|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29.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3.29.3
|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 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三)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29.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3.29.4
|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四)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
处以30000元的罚款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29.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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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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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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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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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
、管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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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五) 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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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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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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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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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29.6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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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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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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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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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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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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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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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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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清洗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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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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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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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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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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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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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30.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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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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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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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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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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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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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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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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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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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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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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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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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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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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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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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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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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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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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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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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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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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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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C103.30.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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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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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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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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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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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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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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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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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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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六)按月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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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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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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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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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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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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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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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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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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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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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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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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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1.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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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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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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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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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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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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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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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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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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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七条 “……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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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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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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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压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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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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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压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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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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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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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压合格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5%,造成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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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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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1.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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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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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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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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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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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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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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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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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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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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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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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连续停水8小时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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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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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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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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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连续停水8-16小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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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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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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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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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连续停水超过16小时,造成严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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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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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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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1.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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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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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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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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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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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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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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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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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供水设施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维护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城市供水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抢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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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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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间半个周期未检修供水设施或者超过规定时间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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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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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间1个周期未检修供水设施或者超过规定时间2-4小时未赶到现场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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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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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间2个周期以上未检修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超过规定时间4小时以上未赶到现场抢修,造成严重损失或其他危害的
|
可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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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2.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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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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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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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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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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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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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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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多元化筹集城市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下同)建设资金, 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及时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并适当考虑超前发展,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
|
轻微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规模达在
50万以下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规模达在50-200万的
|
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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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规模达在
200万以上的
|
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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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2.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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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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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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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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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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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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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2.2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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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涉及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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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涉及建设规模在50-20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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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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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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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涉及建设规模在200万以上的
|
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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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2.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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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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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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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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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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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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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涉及建设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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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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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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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涉及建设规模在50-200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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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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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严重
|
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涉及建设规模在200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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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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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3.1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达2个月的
|
责令补齐所欠水费,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达3个月或欠费金额达1000元以上欠费时间达2个月的
|
责令补齐所欠水费,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达4个月及以上或欠费金额达1000元以上欠费时间达3个月的
|
责令补齐所欠水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4.33.2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口径在DN25以下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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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口径在DN25-DN50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口径在DN50以上,或盗用市政公用供水设施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4.33.3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倾倒废渣废液或者堆放物料;(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2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害DN200以下管道及其配套设施或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 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损害DN200以下管道或配套设施的,造成漏水、渗水等轻微危害后果的:损害DN200以上管道或配套设施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损害DN200以下管道或配套设施的,造成停水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损害DN200以上管道或配套设施的,造成漏水、渗水等轻微以上危害后果的,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4.33.4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 接,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 接,造成危害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5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4.33.5
|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开始实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产生轻微损害,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造成危害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4.33.6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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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N50以下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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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DN50-DN100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在DN100以上供水输配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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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4.33.7
|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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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未造成损害,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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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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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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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造成轻微损害,能够及时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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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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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造成供水设施毁 坏,影响供水设施正常工作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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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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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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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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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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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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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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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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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3.8
|
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八)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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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涉及管道口径在DN25以下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涉及管道口径在DN25-DN50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
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涉及管道口径在DN50以上,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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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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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3.9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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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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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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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3.9
|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 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九)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未造成损害, 及时改正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
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造成轻微损 害,能够及时修复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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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造成供水设施毁坏,影响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或因此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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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实〈城市供水条例〉办法》C104.3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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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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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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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城市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有权对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尚未对供水设施造成影响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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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供水设施造成轻微影响但未产生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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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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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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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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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供水设施造成毁坏、影响使用的
|
赔偿所造成损失并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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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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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城镇排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C105.48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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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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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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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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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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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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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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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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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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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上800mm以下的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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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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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800mm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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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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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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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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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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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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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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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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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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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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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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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下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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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上1000立方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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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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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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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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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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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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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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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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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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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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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排放时间在5天以内,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排放时间在5天以上10天以内,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严重
|
排放时间在10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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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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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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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51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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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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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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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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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52.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及时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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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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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一般
|
已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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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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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测进出水水质的
|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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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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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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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3.1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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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4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拒不缴纳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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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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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5.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5.2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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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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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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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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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6.1
|
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6.2
|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6.3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6.4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6.5
|
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6.6
|
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7.1
|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影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影响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5.57.2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1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2处,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3处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25
|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下的,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300mm以上800mm以下的,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被驳接的管网管径在800mm以上的,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26
|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下的
|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一般
|
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上1000立方以下的
|
处15万元以下35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严重
|
污水排放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
|
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27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下的
排放时间在5天以内,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一般
|
污水排放量在100立方以上1000立方以下的
排放时间在5天以上10天以内,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
严重
|
污水排放量在1000立方以上的
排放时间在10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28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内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29
|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30
|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31.1
|
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6.31.2
|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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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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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6.31.3
|
排水户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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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6.31.4
|
排水户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给予警告;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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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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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第十七条第一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3次拒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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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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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以上5次以下拒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或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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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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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次以上拒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或有辱骂、威胁等抗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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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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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城市照明
序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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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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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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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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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逾期未改正的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超出能耗标准20%(含)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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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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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能耗标准20%-50%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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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超出能耗标准50%(含)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7.32.1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刻划、涂污2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刻划、涂污2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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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划、涂污5处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7.32.2
|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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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7.32.3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1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2处,或总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3处以上,或总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7.32.4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架设线缆3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架设线缆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安置设施3处以上5处以下,或接用电源3处以上5处以下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架设线缆50米以上,或安置设施5处以上,或接用电源5处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7.32.5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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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1处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2处(次)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3处(次)以上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7.32.6
|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轻微
|
初次违规对城市照明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二次违规对城市照明造成一般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三次以上违规对城市照明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
|
第五部分 市容环境卫生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8.41.2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涂写、刻画1处,或者擅自张贴累计0.5平方米以下的
|
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涂写、刻画2处,或者擅自张贴累计0.5平方米以上1平方米以下的
|
并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严重
|
涂写、刻画3处以上,或者擅自张贴累计1平方米以上的
|
并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C108.42.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8.42.1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C108.43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8.43
|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 “城市广场周边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影响后果的
|
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影响后果的
|
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
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C108.46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8.46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拆除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并可处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拆除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可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强制拆除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109.47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9.47
|
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不借助设备拆除的,不登高作业拆除的
|
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1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借助简易设备拆除的,登高高度不超过3米拆除的
|
并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户外广告单体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借助搭架或动用机械设备拆除的,登高3米以上拆除的
|
并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109.48.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9.48.1
|
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借助设备拆除的,不登高作业拆除的
|
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借助简易设备拆除的,登高高度不超过3米拆除的
|
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
严重
|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借助搭架或动用机械设备拆除的,登高3米以上拆除的
|
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109.48.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9.48.2
|
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对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户外广告设置业主应当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对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修复的,不借助设备拆除的,不登高作业拆除的
|
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对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的,借助简易设备拆除的,登高高度不超过3米拆除的
|
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的,借助搭架或动用机械设备拆除的,登高3米以上拆除的
|
并可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109.49.1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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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49.1
|
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风貌的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的,应当整洁、美观,不得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的风貌。”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风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不借助设备拆除的,不登高作业拆除的
|
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借助简易设备拆除的,登高高度不超过3米拆除的
|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
|
严重
|
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借助搭架或动用机械设备拆除的,登高3米以上拆除的
|
并可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109.49.2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9.49.2
|
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招牌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招牌的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及时拆除。”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招牌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对外型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招牌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借助设备拆除的,不登高作业拆除的
|
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对过期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借助简易设备拆除的,登高高度不超过3米拆除的
|
并可处以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借助搭架或动用机械设备拆除的,登高3米以上拆除的
|
并可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109.50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09.50
|
任意发布广告,擅自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的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线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发布广告,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散发宣传材料或者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等。”
|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意发布广告,擅自散发宣传资料、悬挂条幅、张贴标语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擅自散发宣传资料的,清理后痕迹不明显的,不借助设备拆除的,不登高作业拆除的
|
并可对个人处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一般
|
清理后痕迹明显的,借助简易设备拆除的,登高高度不超过3米拆除的
|
并可对个人处200以上3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严重
|
存在安全隐患的,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借助搭架或动用机械设备拆除的,登高3米以上拆除的
|
并可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第六部分 燃气使用和管理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5.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在50瓶(或5000立方米以下)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一般
|
经营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或经营数量达到50—100瓶(或5000-10000立方米)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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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严重
|
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或经营数量达到100瓶(或10000立方米)或以上的
|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5.2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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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三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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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1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
轻微
|
拒绝供气5天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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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供气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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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拒绝供气10天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2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轻微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1件(次)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2件(次)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件(次)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3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轻微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100户以下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1天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100户以上500户以下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2天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影响500户以上正常使用的,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3天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4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轻微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提供燃气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或50瓶以上100瓶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提供燃气10000立方米以上,或100瓶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5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轻微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瓶(或1吨/50立方米)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100瓶(或1-2吨/50-100立方米)以内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储存燃气场所存储达到或超过100瓶(或2吨/100立方米)以上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6
|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轻微
|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6.7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轻微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下,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70%—80%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十天以上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7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充装10瓶(次)以下的
|
可以处3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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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10瓶(次)以上50瓶(次)以下的
|
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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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50瓶(次)以上的
|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8.1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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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10处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严重
|
缺少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10处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48.2
|
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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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70%-80%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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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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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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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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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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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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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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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量在6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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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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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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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8.3
|
燃气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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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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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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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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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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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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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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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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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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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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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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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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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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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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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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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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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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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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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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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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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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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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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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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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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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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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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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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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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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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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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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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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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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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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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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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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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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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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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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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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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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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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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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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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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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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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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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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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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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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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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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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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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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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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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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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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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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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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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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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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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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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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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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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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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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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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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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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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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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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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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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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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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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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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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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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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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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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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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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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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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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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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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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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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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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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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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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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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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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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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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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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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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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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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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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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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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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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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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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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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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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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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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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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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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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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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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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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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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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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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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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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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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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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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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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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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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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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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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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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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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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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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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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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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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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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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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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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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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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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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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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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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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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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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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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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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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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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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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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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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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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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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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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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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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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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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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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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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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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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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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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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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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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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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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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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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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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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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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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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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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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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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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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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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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
C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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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
轻微
|
危及燃气设施或者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未造成事故)
|
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
造成燃气设施严重损害,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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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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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1.51.1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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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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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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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处的(未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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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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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2处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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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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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3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
对单位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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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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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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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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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1处的(未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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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1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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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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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2处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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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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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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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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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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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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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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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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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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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
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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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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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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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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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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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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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的;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暴力阻挠、干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的;(三)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四)暴力阻挠、干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
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可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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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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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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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可并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可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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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111.39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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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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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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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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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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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不得擅自停止供气;)……(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十六条“……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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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一)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三)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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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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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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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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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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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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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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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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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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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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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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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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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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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111.40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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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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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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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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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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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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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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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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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对出站的钢瓶不进行复检的;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第十八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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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和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二)对出站的钢瓶不进行复检的;(三)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四)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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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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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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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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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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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
可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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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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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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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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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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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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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111.41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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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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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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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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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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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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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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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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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的;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的;(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四)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的;(六)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的;(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四)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五)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操作规程的;(六)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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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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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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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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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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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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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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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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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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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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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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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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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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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111.42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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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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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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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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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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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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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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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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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的;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没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及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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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四)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二)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三)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的;(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没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及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五)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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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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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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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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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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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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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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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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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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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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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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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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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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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C111.4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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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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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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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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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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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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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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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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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燃气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安装、维修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维修管道燃气器具的,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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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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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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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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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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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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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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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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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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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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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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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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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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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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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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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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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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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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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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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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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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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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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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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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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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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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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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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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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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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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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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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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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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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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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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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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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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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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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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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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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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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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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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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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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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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1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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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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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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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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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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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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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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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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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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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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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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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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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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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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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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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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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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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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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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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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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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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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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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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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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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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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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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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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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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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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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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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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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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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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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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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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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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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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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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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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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1处(次)的(未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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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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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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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2处(次)的(或造成一般以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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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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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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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3处(次)以上的(或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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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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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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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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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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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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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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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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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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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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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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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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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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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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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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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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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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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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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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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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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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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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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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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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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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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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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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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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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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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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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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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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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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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无《岗位证书》1人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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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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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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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无《岗位证书》2人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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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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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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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无《岗位证书》3人以上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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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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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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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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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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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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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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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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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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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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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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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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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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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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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的时间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24小时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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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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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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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的时间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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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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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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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的时间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72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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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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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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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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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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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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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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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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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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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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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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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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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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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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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1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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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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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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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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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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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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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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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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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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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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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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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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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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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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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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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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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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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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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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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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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3次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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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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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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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3次以上10次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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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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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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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10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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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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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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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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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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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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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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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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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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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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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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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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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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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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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3台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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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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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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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3台以上10台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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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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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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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维修10台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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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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